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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法占地的有关处罚

分类:法规解读    时间:(2017-05-23 15:27)    点击:508

  一、非法占地的概念:

  非法占地就是没有合法征收及用地手续,未批准或违反批准文件的要求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。

  二、非法占地的类型

  非法占地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:

  1、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,非法占用土地的;

  2、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,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;

  3、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;

  4、依法收回非法批准、使用的土地,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;

  5、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,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;

  6、临时使用土地期满,拒不归还土地的;

  7、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;

  8、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;

  三、非法占地的处罚

  1、用地单位拒不复垦

 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,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责令缴纳复垦费,专项用于土地复垦,可以处以罚款。

  2、倒卖土地使用权

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;

  3、截留征地补偿款

  侵占、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的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。

  4、越权审批

  无权批准征收、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,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,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,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、征收土地的,其批准文件无效,对非法批准征收、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非法批准、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,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,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。

  非法批准征收、使用土地,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,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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