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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(2017)

分类:法规解读    时间:(2017-05-23 15:32)    点击:791

  一、概念:

  非法拘禁罪,是指以拘押、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,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。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,所谓身体自由权,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,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。公民的身体自由,是公民正常工作、生产、生活和学习的保证,失去身体自由,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。

  二、立案标准:

  1、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: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: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具有殴打、侮辱情节的,从重处罚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,从重处罚。

  2、根据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》规定: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立案。

  (1) 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、

  (2)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,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

  (3) 非法拘禁他人,并实施捆绑、殴打、侮辱等行为的

  (4) 非法拘禁,致人伤残、死亡、精神失常的,

  (5)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、拘禁他人,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

  (6)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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